浅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简单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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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往往关系着发包方与承包方亦或是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的结算。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各方之间就会因工程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一、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方或者施工方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发包

浅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往往关系着发包方与承包方亦或是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的结算。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各方之间就会因工程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

一、 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方或者施工方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发包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包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有:

(1) 承包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 承包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发包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有:

(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直接指定分包方分包专业工程。

二、 特殊情形: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者强行使用的,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主张。但是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要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

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根据(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杜班公司与海力舟阳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裁判要旨,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保修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担承担整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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